第一步:
一般往來賬的核對、確認、催收和清理
1、應收賬款:核對合同規定的收款時間、金額,及時催收并將催收納入考核,最大限度的收回款項,避免損失;做出賬齡分析,了解債務人的財務狀況,評估壞賬風險,如有壞賬及時申報扣除,避免長期掛賬引來涉稅風險;
2、其他應收款:核對欠款明細,包括職工以及其他方,催要結清,避免損失或產生稅務風險;
3、預收賬款:核對合同條款,核實貨物是否已經發出,勞務是否已經提供,及時按規定結轉收入,避免造成遲延納稅的稅收風險;
4、應付賬款:核對合同條款,是否已到付款日期,按時付款;核實收款方信息,長期掛賬的應付款是否還要支付,若已不能支付要及時結轉收入;核實暫估金額是否屬實、合理,并與對方溝通好,爭取在匯算清繳之前取回發票,以免造成成本費用不能扣除納稅調整的風險;
5、其他應付款:核對債務方明細以及債務成因,及時付款,若已不能支付要及時結轉收入。
第二步:
特殊事項掛往來賬的特殊處理
(一 ) 股東借款的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 稅 〔2003〕 158 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 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從借款之日滿一年后,要視同利潤分配按 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建議企業在清理中發現有股東借款,應提示股東及時在年底前歸還。即 12 月 31 日前還款,有需要可以年后再借。
(二)抽逃注冊資本的處理
企業在注冊成立時投資資金后,又通過往來抽逃掛往來。公司法修訂后,已經沒有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也不需要驗資,建議企業能投入多少投入多少即可,還能避免一次性繳納印花稅。
(三)同一客戶掛不同往來賬的處理
同一客戶(供應商)在不同往來科目掛賬。建議盡可能調整至同一科目下目,因為不同科目下多處掛賬容易形成虛增資產和虛增債務,造成評估指標異常,帶來稽查風險。
對于既是客戶又是供應商的,必然出現應收應付同時掛賬。建議如有可能雙方可簽署抵賬協議,把該客戶的應收應付往來賬進行抵銷合并。
(四)不屬于企業承擔費用掛往來的處理
企業承擔了不屬于企業的費用(比如給個人的回扣或傭金,由于不能稅前扣除,而掛在往來賬。建議企業若確實負擔了這部分費用,可以計入營業外支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增即可,不要掛往來賬。
(五)企業間資金拆借的處理
企業間的資金拆借,包括關聯方之間和非關聯方之間的借款。建議年底要核實是否簽訂合同,合同是否規定相應的利息,利息支付是否開具發票,避免因未簽訂合同、無償使用、未開具發票、長期掛賬等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違背常理自然引來稅務稽查,但支付多少利息、何時支付由合同來定。
(六)掛賬收入的處理
企業將未開票收入暫時計入往來,甚至永久計入往來,不打算納稅的,這種觀念趕緊打消,因為不開票收入占比已成為稅務稽查的重點。
(七)虛開發票掛賬的處理
企業因虛開發票資金不能回流而掛往來賬的,此念頭更不能有,虛開發票是稽查的重中之重,存貨、往來、收入不成比例,發票三流不一致等現象馬上會讓虛開發票的行為暴露。
(八)發生壞賬的處理
企業發生壞賬的,要及時做壞賬損失,在所得稅匯算時申報扣除,并備好如下資料:
1.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2.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3.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4.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5.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6.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7.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8.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9.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