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稅務規范性文件關系到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關系到稅務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稅收法治建設,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按照《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第53號修改)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開展了稅務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據清理結果,統一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涉及15件稅務規范性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在公布失效廢止的15件稅務規范性文件中,有11件稅務規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廢止、4件稅務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廢止。在這些公布失效廢止的文件中,有的文件因為稅務部門持續推進優化稅務執法方式、規范表證單書,已被新規定替代,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系統辦稅服務廳規范化服務要求〉的通知》(國稅發〔1998〕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表證單書(樣式)的通知》(國稅函〔2005〕891號);有的文件規定的任務已經完成,文件內容已過時效,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十一五”時期中國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115號);有的文件隨著稅收立法完善已不適應征管需要,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車船使用稅標志的通知》(國稅發〔2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