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性質界定方面
(一)超越審計職權范圍、未圍繞審計目標定性
某單位國家工作人員張某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10.3萬元,審計人員將其定性為:國家工作人員張某貪污公款10.3萬元,構成貪污罪。然而張某是否犯罪,只有司法機關才有權判決,審計機關無權定罪。
審計人員將“某單位房屋出租未公開招標”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反映的問題之一,將“未及時刪除縣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系統平臺2011年測試數據”作為同級審計報告[內審網注:各類型審計報告模板審計方法案例可關注公眾號內審網查看獲取]反映的問題之一,上述未公開招標和未及時刪除測試數據均與其審計目標無關。
(二)未經分析根據結果或表象直接定性
某基本建設項目,20XX年3月中標價5億元,20XX年8月結算價9億元,審計人員根據表象將其定性為:某項目低價中標高價結算。從表面看,結算價是中標價的180%,但審計人員未對其演變過程進行分析,剔除其客觀因素變化如原材料和人工工資等正常漲價、工程量合理變更等原因引起的結算量變化金額。
某高校20XX年至20XX年應提助學經費1842萬元,實際計提1672萬元,少計提170萬元;三年實際使用996萬元,占應提取經費的54%;截至20XX年底,財務賬面助學經費結余3395萬元。審計人員根據財務數據將其定性為:三年少提助學經費170萬元,且未足額使用余額大。從表面看,確實存在少提和結余多的現象。但是審計人員如果從助學經費政策(如計提標準和口徑、使用范圍等)的科學性、合理性角度進行分析研究定性的話,能更讓被審計對象心服口服。
某單位20XX年通過虛列印刷費支出套現19.8萬元用于津補貼發放。審計人員只對發放津補貼行為定性為:某單位違規發放津補貼19.8萬元。未對其操作手段或方法套現取得資金的行為進行定性。
(三)避重就輕、以偏概全、只對部分事實定性
某高校20XX年在下屬企業列支校本級車輛使用費30萬元和教職工交通補貼450萬元,審計人員將其定性為:對下屬單位的監管不到位。未從校本級自身遵守“三公經費使用”“八項規定”的角度定性,避重就輕。
審計人員將某單位“某一專項資金未??顚S谩倍ㄐ詾椋何磭栏駡绦胸斀浖o律;將“暫存款科目中列收列支”定性為:會計核算不規范;將“10臺電腦未及時入賬”定性為:固定資產管理不到位。不管是財經紀律、會計核算還是固定資產管理,其涉及的內涵都很寬泛,上述定性明顯以偏概全。
某問題的定性標題是“A專項資金撥付遲緩”,而事實是除了專項資金未及時撥付外,還存在A專項資金用于非A項目的相關事實。審計人員未對專項資金未??顚S脝栴}定性。
(四)未將被審計對象作為問題的具體執行和監督管理履行主體切入定性
在稅收征管延伸審計過程中發現,2014年有13戶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未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審計人員將其定性為:13戶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未全面享受。未從稅收征管部門落實小微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角度切入定性。
(五)問題主體與引用的定性依據的主體不一致、定性內容與提出的處理意見不匹配
某交通投資公司應承擔某高速公路項目資本金6.3億元,審計日實到項目資本金 4.5億元,應到未到項目資本金1.8億元,審計人員將其定性為:項目資本金未及時足額到位。定性引用的依據是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搭橋貸款業務的通知要求“禁止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項目發起人或股東發放項目資本金貸款的規定”。違規事項的主體應該是某交通投資公司,而引用的依據的主體卻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審計報告使用者無法判斷到底是某交通投資公司的問題還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問題。
審計人員發現某單位“未按規定公開出租房屋資產”,提出的處理意見卻是將房產出租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定性內容與提出的處理意見不匹配,審計報告使用者無法判斷到底是程序問題還是收入預算管理問題。
(六)使用非法律用語、不定量詞、建議式定性
審理中也經??吹竭@樣的定性標題:某單位私設“小金庫”100萬元。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小金庫”不是法律用語,所以,在定性時還是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引述“賬外資金”“賬外資產”“賬外賬”等法定用語,確保定性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一致性和規范性。
審計人員經常用“個別、部分、有些”等不定詞,用“不夠明顯、不夠科學、不夠規范、不夠有力、不夠剛性”等主觀結論,用“執行率偏低或偏高”“結余較多或較少”等無法定用語定性,其實“高低”“多少”是相對的,各人對“明顯”“科學”“有力”“剛性”等的理解也不同,易產生歧義。
出于各種原因,審計人員有時不敢直接點出審計發現問題的實質,采用“有待提高、有待完善、有待加強”等建議式定性,使審計報告使用者無法判斷是存在的問題還是從更高要求和標準提出的建議。
二、問題定量計算方面
(一)以余額代替發生額定量
某單位20XX年9月至20XX年賬外資金合計收入257萬元,支出245萬元(均用于津補貼發放),20XX年末余額12萬元。審計人員將其定性為:某單位賬外資金12萬元。以余額代替發生額,且未對違規發放津補貼的行為進行定性。
(二)未經明細分類按總額定量
稅務征管部門未及時足額征收390家9589萬元稅款,審計人員將其定性為:稅務部門未及時足額征收390家企業稅款9589萬元。定性標題未細分稅種,審計報告[內審網注:各類型審計報告模板審計方法案例可關注公眾號內審網查看獲取]使用者只有閱讀完整個事實才知道9589萬元稅款分別由哪些稅種構成。
(三)定量計算錯誤
由于口徑調整、小數點移位、金額單位不一卻簡單加減等各種原因,審計人員對問題數量(金額或比例)的計算錯誤時有發生,造成小標題的數量(金額或比例)與明細事實不符,或者與分類、分項事實的合計數不符。
三、定性證據方面
(一)未對問題“實質”取證
某單位20XX年未及時申報繳納增值稅105萬元,審計人員將其定性為:偷漏稅收105萬元。查閱相關審計工作底稿和原始證據,未發現對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于偷稅行為的相關證據。偷稅是以偷逃國家稅款為目的的故意行為,漏稅不具有上述目的,是過失行為,兩者性質完全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二)未對通過關鍵詞搜索或基礎數據比對生成的疑點事項核實取證
某“三公經費”審計,審計人員根據“煙”關鍵詞搜索出購買香煙相關支出記錄10條金額2.1萬元,審計人員未經逐筆核對直接將其定性為:違規在接待費中列支購買香煙支出2.1萬元。經核對原始憑證,實際購買香煙支出僅為180元,是由于會計人員在輸入會計憑證“摘要”時,為圖方便籠統地輸入“煙等支出”所致。
四、審計定性應當關注的幾點要求
審計定性應當客觀審慎,依法寫實,忌模棱兩可、含糊其辭。
首先,定性時應當充分考慮審計職權范圍、審計目標、被審計對象、審計具體內容以及審計報告的使用者等因素。區分界定是審計機關職權范圍內的問題還是超越職權范圍的問題,是審計目標內的問題還是非審計目標內的問題;是被審計對象的問題還是其他部門和單位的問題;是被審計[內審網注:各類型審計報告模板審計方法案例可關注公眾號內審網查看獲取]對象自身直接違法違規違紀的問題,還是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的問題。同時,做到定性標題內容與正文表述的事實、引用的依據和提出的處理意見相匹配,避免出現前后不一或張冠李戴,造成審計報告的使用者不知所云。
第二,定性的證據應當適當充分。是主觀故意還是工作過失,是先行先試還是明知故犯,是不會還是不為,是失誤失職還是謀取私利,是主體責任還是監督責任,是直接責任還是主管責任、領導責任,是偷稅、漏稅還是逃稅、抗稅等,都應當有適當充分的證據證明之,忌根據表象定性、隨意推斷定性、建議式定性。
第三,定性一般應有小標題,用寫實的方法以“性質+數量(金額或比例)”的方式表述,使用法律用語,數量(金額或比例)計算正確,避免使用含有歧義的詞語,既不能避重就輕、避難就易,也不能以點蓋面、以偏概全,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通過小標題能直接了解問題的性質和實質。問題的主體一般是被審計對象,可以省略,但非被審計對象的問題主體必須明示。